(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满红与被告刘如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满红,刘如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唐满红,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袁首,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如兰,女,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满红与被告刘如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旅居国外无法联系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满红撤回对被告刘如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满红负担。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星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