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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李某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及婚生子贾某某的抚养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自愿让贾某某继续随被执行人贾某某生活,并把财产折价款5000元留给贾某某作为贾某某的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蓓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