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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国栋诉被告王茂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栋,王茂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096号原告:袁国栋,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满族。被告:王茂才,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袁国栋诉被告王茂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国栋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