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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原舰能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原舰能源有限公司,蒋丽娟,蒋鸣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286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海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哈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洋,男。被告上海原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215-05室。法定代表人管仲。被告蒋丽娟,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蒋鸣,男,1958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用飞机公司)、上海原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舰能源公司)、蒋丽娟、蒋鸣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民用飞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民用飞机公司未针对本案约定管辖,而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本案系争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被告民用飞机公司,故被告民用飞机公司的住所地为票据支付地。另外,虽然原告向被告原舰能源公司、蒋丽娟、蒋鸣所在地提起诉讼,但从原告诉请中可看出被告原舰能源公司、蒋丽娟、蒋鸣仅系对被告民用飞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体。因此,本案应由票据支付地,即被告民用飞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民用飞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以其已向持票人支付了被拒绝付款的到期汇票款、向出票人以及背书人等行使追索权为由,起诉汇票出票人被告民用飞机公司、背书人被告原舰能源公司和票据保证人被告蒋丽娟、蒋鸣,要求被告民用飞机公司支付汇票金额、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本案属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本案四被告中,被告民用飞机公司为汇票出票人、付款人,被告原舰能源公司为背书人、被告蒋丽娟、蒋鸣为保证人,均为汇票债务人。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持票人或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向汇票债务人全体行使追索权时,与各汇票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互间并不具有主从关系,故作为被告的各汇票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民用飞机公司主张应以票据支付地亦即汇票付款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其中一被告原舰能源公司,即系争汇票的背书人,其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XX号B座215-05室,该址处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民用飞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蕾代理审判员 吴 琦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曼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