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429号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吉祥新村综合1号楼30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张双凤,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业。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新世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