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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龙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分居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龙某某承担。审判员  谢云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