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5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北京华普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开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5705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对原告北京华普朝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开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5705号民事调解书中,文字上存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调解书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华普花园号楼号房屋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3899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28362.39元”应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华普花园号楼号房屋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72647.3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32245.45元”。代理审判员 黄琼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关雅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