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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68号原告罗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于2015年4月22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洪志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