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余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余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38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执字第0038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委托安徽九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润达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和被执行人余胜利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的房地产。2015年2月13日岳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90万元的价格(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格)收购了被执行人余胜利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三条、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余胜利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岳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所有。该房地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岳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岳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方诗苗审判员 严贤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