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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贾庆章申请执行王玉河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贾庆章。被执行人:王玉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河10000元。执行员  张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