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尹绍凡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绍凡,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绍凡,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贺天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声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黄炎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有社,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洁媛,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规划、报建、施工等过程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工商、税务、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均属于萝岗区管辖。法院审理案件的管辖除有法定情形(如约定管辖、指定管辖等)之外,不得随意确定管辖法院。生物岛属于萝岗区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审理。事实方面,生物岛已由萝岗区全面管理;法律方面,法院审理案件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照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只作参考。原审引用的“批复”是其他机关内部机构出具的非规范性文件,仅作参考,而不是命令;独立审理,即是运用事实和法律从程序、实体上处理案件,而不是请示、汇报。程序法、实体法的适用基于同样的法律原则,且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鉴于以上的情况,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受理案件法院应该严格依法确定管辖和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箩岗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第一条确认工程所在地为生物岛螺旋大道地铁B出口;第十条第3项约定,涉及该合同的纠纷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本院(2015)穗中法立复字第9号《关于生物岛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批复》,原审法院为广州国际生物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