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郑文彬与郑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彬,郑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郑文彬,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加兴,男,198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彬诉被告郑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文彬因与被告郑加兴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郑文彬负担。审判员 林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