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秀刑初字第171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某,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秀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邝某某与朋友在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博养村喝喜酒时,饮用了大量白酒。饭后,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琼AHC1**号牌小货车,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汇丰牙科”店铺路段时,碰撞到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造成王某某以及电动车乘坐人麦某受伤。之后,邝某某继续驾驶车前行,行驶至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式金村路段时再次撞上路边的绿化带后停下,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邝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麦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邝某某赔偿给王某某部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赔偿给麦某部分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小货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协议书、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麦某的陈述、被告人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37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邝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良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文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