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谢建雄与蒋昌善、颜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雄,蒋昌善,颜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79号原告谢建雄,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蒋昌善,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颜雪云,女,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雄与被告蒋昌善、颜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建雄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25元,由原告谢建雄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