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徐某。被告陈某。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 判 长 任亚波代理审判员 闾 敏人民陪审员 闵时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