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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三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0号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郭成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裕、李安南,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徐万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明跃、杜忠福,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昶升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章丘市宇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云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