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陈博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38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博,住广东省翁源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彭松明,是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博抢劫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博及其辩护人彭松明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博、罗某山(另案处理)及张某乙(另处理)经合谋后,去到本区市桥街繁华路真功夫门口路段,由张某乙驾车接应,被告人陈博与罗某山以暴力殴打、强拉硬拽的方式,抢去被害人李某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及一台IPHON**手提电话)和一台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IPHONE5S手提电话,以及被害人欧某乙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元、一台价值人民币1315元的IPHONE4S手提电话、-台诺基亚C5手提电话等)。抢后,被告人陈博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欧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博否认控罪。认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本案应认定为抢夺,而非起诉书认定抢劫;2、被告人是初犯;3、被告人悔罪态度好;4、被告人抢的部分财物发还了被害人。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博、罗某山(另案处理)及张某乙(另处理)经合谋后,去到本区市桥街繁华路真功夫门口路段,由张某乙驾车接应,被告人陈博与罗某山以暴力殴打、强拉硬拽的方式,抢去被害人李某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及一台IPHON**手提电话)和一台价值人民币3780元的IPHONE5S手提电话,以及被害人欧某乙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30元、公交卡一张、一台价值人民币1315元的IPHONE4S手提电话、-台诺基亚C5手提电话等)。抢后,被告人陈博等人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欧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30分许,其和朋友欧某乙一起在星光KTV喝完酒后走路回北丽园,当走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友谊大厦真功夫门前时,有两名男子冲上来,分别对其和欧某乙进行抢劫。抢其的男子将其挂包抢走后,又跑回来要其将手中苹果5S手提电话给他,如果不给就说要打死其。其不允,他就把其按在地上,动手打其头、脸部,把其打痛,其只好将手提电话给他。另外一个男子也将欧某乙的一个挂包抢走。两男子得手后,冲上了一辆银白色七座的面包车,然后往繁华路尾那边逃跑了,其两人报警求助。其被抢的是一个黑色挂包,包里面有两张银行卡(工商和农业)、一个梅红色钱包(现金有100元面额两张及零钱,共约300元)、一台苹果4手提电话(港版白色的,16G内存,电话号码:152××××1833,于2011年在香港以5500元人民币购得),其手中被抢的是一台苹果5S(土豪金,16G内存,手机号码:135××××0066,于2013年10月在新加坡以人民币6千元购得)。这两名男子年约二、三十岁,抢其的是一个高个子,身高约170CM左右,当时衣着为黑色衫,中等身材。另一个不详。欧某乙的手提电话和包也被抢了,损失不详。二、被害人欧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14日凌晨3时30分许,其和朋友李某一起在星光KTV喝完酒后,就一起回北丽园李某的家里。两人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繁华路友谊大厦真功夫门前时,有两名男子冲过来,分别对其和李某实施抢劫。其中一个男子将其的红色挂包想抢走,其就拉着不放手,但是他还是将其挂包抢了,还把其右手腕处拉伤。同时,另外一个男子就将李某的挂包先抢了,然后又抢李某手中的手提电话。李某不给抢,那个男子就动手将李某按倒在地,动手打了李某的头部和脸部。李某最后还是被那个男子将电话抢走。两名男子抢劫得手后,冲上了一辆银白色七座的面包车,然后往繁华路尾那边逃跑了,其就报警求助。其被抢的是一个红色挂包,包里面有五张银行卡、本人身份证一张、一个白色的钱包(现金有100元面额两张及零钱,共约230元,还一张面值10元的新加坡币)、一台苹果4S手提电话(港版白色的,16G内存,手机号码:186××××6900,于2013年3月份,在广州以4200元人民币购得)、-台诺基亚C5手机(上壳黑色下壳红色,触屏手机,手机号码:132××××5227,于2012年8月份以人民币2500元购得)、两串钥匙、一张羊城通公交卡(内有50元)。该两名男子年约二十来岁,抢其的是穿白色衣服,身高约172CM,中等身材。抢李某的是穿黑色衣服,身高约176CM,中等身材。李某被抢走一个挂包和两部手提电话,包内有她的现金和护照、证件等。三、同案人罗某山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0时许,其和“阿某甲”(陈博)、张某乙游泳后,“阿某甲”提出到广州抢包,问其广州哪里熟悉。其说番禺比较熟。后由张某乙驾驶一辆由“阿某甲”提供的无牌银色五菱小面包载着其和“阿某甲”从韶关到番禺区。凌晨3时30分许,其等人来到易发步行街旁边的一条路,看见一胖一瘦的两名女子迎车头方向的右边走来。张某乙问这两女子行否,其见两女子都有包就叫“阿某甲”下车去抢。其从副驾驶室下车抢穿黑色衣服的胖女子,“阿某甲”就抢那名瘦的。当时两女子均没反抗,得手后,两人上车逃走。约过了4、5分钟,其看见一名穿着酒楼部长式样白色衬衫有点胖的女子横过马路,右肩挂着一个白色包,其叫张某乙驾车靠近该女子,其就在副驾驶室伸手抢女子的包,女子没有放手,其就用普通话说:你放手。然后将女子拖行了约半米,女子就放手了,该包内有一台黑色杂牌手提电话和现金人民币3千元左右。后其等人驾车从顺德上高速回韶关翁某。其抢得上述黑衣胖女子的包内有人民币300多元和一台白色苹果5S手提电话以及她的身份证。在瘦女子包抢得一台白色苹果4手提电话,其他不详。事后,其分得苹果5手提电话和黑色杂牌手提电话,人民币1000元。“阿某甲”分得一台白色苹果4手提电话及人民币1000元。张某乙分得人民币1000元,剩余手袋和证件扔掉了。后其将苹果5手提电话拿给“阿某乙”卖得500元人民币,杂牌手提电话用了2、3天就扔掉了。隔了2、3天后,其和“阿某乙”、“阿某甲”、张某乙和陈某共5人又驾驶另一辆较旧的无牌银色五菱面包车(第三排座位已拆)从翁某到市桥。当时由“阿某乙”驾车,其坐副驾驶位,“阿某甲”、张某乙、陈某坐第二排。凌晨2时许,其等人来到一座桥边的河边位置,看见一名挂一个红色包的女子横过马路,之后坐在堤边石凳上。其就叫“阿某乙”停车,其一人下车走到女子身边抢了女子的包,之后跑上车逃回翁某。该包内有人民币900多元,一张身份证和一串钥匙。除开油费、路某,5人平均分得90元左右。被抢女子年约40岁,身材较胖,长发,穿一套白色裙,被抢后用普通话叫了一句“抢劫”。经同案人罗某山辨认,本案被告人陈博就是于2014年6月与其一起去番禺市桥街抢包的其中一名男子。四、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陈博的妻子,2014年6月23日15时许,其与丈夫陈博到广州逛街购物至上下九地铁口时被便衣民警盘查,陈博被带回花都区站前派出所,民警说陈博涉嫌抢夺。7月3日上午,其接派出所来电让其拿回陈博的两台手提电话,同时交出陈博送给其用的白色苹果IPHONE4S手提电话。上述苹果手提电话是陈博于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送给其用的,说是买回来的二手手提电话。其没怎么怀疑,就将自己的电话卡135××××9531插进去直接使用。五、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某丁处缴获白色苹果4S型手提电话一台,已发还被害人欧某乙。六、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IPHONE4S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1315元人民币;IPHONE5S手提电话价值人民币3780元人民币。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左顶部头皮血肿、右眼周及颧部的软组织肿胀,符合外界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被害人欧某乙右前臂皮下出血范围已达15平方厘米以上,属轻微伤。八、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材料和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环境及被害人的伤势情况。九、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情况。十、被告人陈博供述,2014年6月份上旬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其和罗某山(“阿某丙”)、张某乙三人讲好去抢别人的财物。后由张某乙驾驶一辆无牌小型面包车,载其和罗银山一起来到番禺区市桥街的一条路边处。三人在车上等候一些拿着手提袋走路的女子走过才动手。过了一会,有两个女人各拿着一个手提袋在其车车头方向右手边迎面走过来,张某乙将车在女子面前停下,罗某山叫下车,其就和罗开车门下车,各自动手抢一个女人手上的手袋,其用力一拉就抢到手了,抢到手袋后就马上跑上面包车。张某乙立即开车载其等人一起离开现场。罗某山抢到一个女人的手袋,内有一台白色苹果5S和一台白色苹果4型手提电话;而其抢到的单肩女装包内有人民币300元,一台诺基亚手提电话及一些银行卡。在离开了现场不远的地方,其等人再见到另一名女子手上拿着手袋在路边走,罗某山就在车上伸手去抓住女子手上的手提袋用力一拉就抢到手了,该袋内有人民币3千多元,没有其他物品。事后,其分得一台苹果4手提电话(在妻子张某丁处),人民币1200元;张某乙分到人民币1500元:罗某山分到一台苹果5S和一台诺基亚手提电话及人民币1200元。其分得赃款已花去,而那台苹果手提电话在被抓后交回给公安机关了。当时其等人拿走手袋内的手机和人民币后,其他物品连同手袋在离开现场的途中已经扔在路上了。事前是罗某山叫其过来番禺抢女人的包的,怎么抢没有具体说。其没有具体的分工,就是一抢到手就往车上跑,其和罗某山几乎是同时上车的。对方没有反抗,其和罗某山都没有打被害人。不知道抢得何物,只知道分了一台手机(给其老婆用了)和现金1000多元。被告人陈博对被害人欧某乙二人被抢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博上述抢劫的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陈博及辩护人提出构成抢夺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李某、欧某乙指证被告人及同案人在抢包过程中使用暴力拉扯及殴打被害人;并有两人的伤情鉴定及照片材料相印证;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妻子处缴获被抢的赃物手机;被告人陈博及同案人罗某山在公安机关对抢包的事实亦供述在案。被告人及同案人经过事前预谋,并一起实施犯罪,事后共同分赃,被告人与同案人是共同犯罪,两人应对共同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出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指控本院予以采纳。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五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执行至2019年5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追缴被告人陈博非法所得IPHONE5S、IPHONE4、诺基亚C5手机各一台及人民币580元,予以发还各被害人(该判项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文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人民陪审员 邓丽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