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江西萍乡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萍乡市某某交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860号原告申某,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萍乡人,住萍乡市安源区青山镇大城村山仔台。被告萍乡市某某交通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经济开发区公园北路光丰路口。法定代表人汤文德,总经理。原告申某与被告江西萍乡市某某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于二0一五年二月一日做出生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申某起诉。审判员 姚富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