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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甘肃新徐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万存、李万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徐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万存。被执行人李万青。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徐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万存、李万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20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万存、李万青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徐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1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牟锦辉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