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章家平与胡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家平,胡国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绩民一初字第00756号原告:章家平,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胡国东,男,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家平诉被告胡国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家平撤回对被告胡国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晓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心怡(代)附:相关��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