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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村民委员会与薛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村民委员会,薛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2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王多辉,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人:彭汉松,男,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委托代人:李林才,男,汉族,1954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伟,男,汉族,197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呼图壁县。委托代理人:葛泽萍,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小土古里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薛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小土古里村委会申请再审称:1、本案200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过小土古里村村委会讨论发包年限15年,但签订的合同是20年,是无效的;2、本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本院认为,小土古里村委会向本院提交村民大会会议记录,可证明涉案土地对外承包是经村民大会决定的,至于该会议记录反映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而承包人薛伟所持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只能证明村委会代表村民对外签合同时超越了村民大会的授权,而不能据此认定本案200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小土古里村委会如认为相关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其可依法另行追究相关代理人的民事责任。小土古里村委会亦无证据证明小土古里村村委会与薛伟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本案双方所签土地承包合同并不存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小土古里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小土古里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福 生审判员 郭 长 安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 先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