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民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耿安鹏与被申请人田小腊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耿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保字第00002-1号申请人耿某某。被申请人田某某。申请人耿某某与被申请人田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鄂FR83**号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其所有的鄂F2AZ**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田某某所有的鄂FR83**号小型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申请人耿某某提供担保的鄂F2AZ**号小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家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开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