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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居珍章与上海汇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368号原告居珍章。委托代理人王家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汇泾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委托代理人於莉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居珍章诉被告上海汇泾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居珍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俊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