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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攀与冯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攀,冯健,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75-1号原告:高攀。被告:冯健。被告: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攀与被告冯健、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高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及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高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冯健、陈梅银行存款5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原告高攀提供担保的武汉市汉阳区琴断口街七里二村旺达百合花园32栋3单元一层一室房屋的交易手续的查封。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