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7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盔客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号。法定代表人喻婷,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62号。法定代表人常立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9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999,825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合众德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99,825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汉盈审判员 魏 奇审判员 闫利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