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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张进学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学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任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进学,中共党员,原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钻探公司)第四钻井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四公司)晋州项目部副经理。2014年6月26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任丘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辩护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进学犯贪污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进学及其辩护人于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进学于2008年2月份至2009年11月份,利用管理渤海钻探公司第六钻井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六公司)经费报销的职务便利,用非法购买的盖有“石家庄市世纪大酒店财务专用章”、“石家庄市亚太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假发票,以及在购买的假发票上加盖“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两枚假章,以招待费、会议费、住宿费等名义进行报销,骗取公款共计73570元,据为己有。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进学供述,证人宗某、矫绮枫等人证言,涉案书证、物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张进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进学对公诉机关指控他犯贪污罪的罪名认可,对指控其贪污73570元不认可,辩称其购买发票盖假章报销是为了方便报销的一种变通手段,其中确实存在夹带徇私报销的情况,经回忆大概有6700元左右,其他的钱都为公家花费并没有占为己有。辩护人于凤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学将报销所得的金额全部占为己有证据不足,认定被告人贪污数额应该以其自认金额为准。2、被告人张进学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2月份至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进学在担任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六公司小车队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经手渤海钻探六公司经费报销的职务便利,用非法购买的盖有“石家庄市世纪大酒店财务专用章”、“石家庄市亚太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假发票,以及在购买的假发票上加盖“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两枚假公章的手段,以招待费、会议费、住宿费等名义进行虚假报销,骗取公款共计7357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张进学家属主动退缴其非法所得735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一)关于被告人张进学主体身份的证据。1、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证明渤海钻探公司的基本情况。2、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渤海钻探公司章程。证明渤海钻探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3、领导人任免审批表。证明被告人张进学自2008年3月至2010年4月任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六公司小车队党支部书记(副科级),自2012年2月至案发任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四公司晋州项目部副经理。(二)证明涉案发票为假发票和加盖的“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和“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为假公章的证据。1、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务清单,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涉案公章照片及相关查询说明。证明任丘市人民检察院在张进学处搜查获取两枚涉案公章:“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和“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经查档核实,晋州市茂源大酒店于2012年2月29日被晋州市工商管理局吊销,石家庄明珠大酒店不存在。2、石家庄亚太大酒店证明。证明该酒店2011年7月以前未使用过椭圆形发票专用章。3、石家庄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档案室查询结果说明。证明经查档,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石家庄市世纪大酒店均无信息显示。4、河北省晋州市地方税务局证明。证明加盖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河北省石家庄市定额发票500元版发票代码:213010870020、发票号码:03399051-03399100)的定额发票,经该单位核查未领购发放过。5、石家庄桥西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科情况说明。证明河北省石家庄市定额发票500元版发票(代码:213010770020、发票号码009××××4601-00925850)由该辖区石家庄市碧海云天假日酒店于2007年12月7日领取。6、证人原晋州市茂源大酒店法人代表谢世阳证言。他经营的晋州市茂源大酒店自2008年开始营业,到2010年12月份停止营业,该酒店只有一枚发票专用章。酒店停业后,该专用章收回来后找不到了,没有遗失过。向其出示过从张进学处搜查所得的“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印模后,其确认该枚印章肯定是假的。(三)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四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票据(复印件)26张。证明被告人张进学在该单位使用伪造的“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和“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报销的住宿费、餐饮费单据共计26张,金额4570元。上述票据分别于2008年2月25日到2009年11月5日全部报销。(四)张进学2008年10月、11月、12月核销费用使用假发票138张明细表附该138张假发票照片及报销帖单(其中盖有“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67张,盖有“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40张,盖有“石家庄市亚太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14张,盖有“石家庄市世纪大酒店财务专用章”的17张)。证明该138张假发票的具体情况、核销时间、金额等情况。(五)被告人张进学供述以下情况:1、2008年,他所在的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勘探五部划归渤海钻探公司,名称是钻井六公司,2010年与钻井四公司合并,名称是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四公司。2、他在钻井六公司小车队担任党支部书记,小车队原属办公室管理,因此他的主要工作还在办公室,具体负责车辆调派、接待、报销等杂事。公司各科室队和领导的招待费指标的登记和统计由他负责,主要领导和办公室的招待支出和一部分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其经办,他作为经办人向财务部门报销。3、报销的程序:他将花销的票据进行整理和粘贴,他填写好“项目”和“金额”后,在“经办人”一栏签字后,找办公室主任宗某在“主管”一栏签字后,再找财务科长或财务老总在“主管”一栏签字后就可以报销。4、在他办公室搜查获得的“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和“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是他在深泽集市上购买的假章,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们单位住宿费、饭费都是有指标的,有时自己的朋友来了,饭店费用不好处理,他就自己找发票盖上其购买的公章充当住宿费在单位处理报销。有时单位来人,去洗浴、唱歌的票据不能报销,就要一些空白的定额发票拿回单位盖上购买的公章找领导签字后报销。购买公章的事单位领导和同事都不知道。5、其确认检察机关向其出示的涉案面额为500元的138张均系他报销的票据。这些发票都来自于晋州市皇朝娱乐城,一部分是他和领导在皇朝娱乐城消费索取的,有些是他花钱购买的。他在皇朝娱乐城消费主要是唱歌、洗浴,因为娱乐场所的发票不能够在单位报销,因此他就和皇朝娱乐城的服务台要的没盖章的发票,其中盖有“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和“石家庄市明珠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他自己盖上的假章,盖有“石家庄市世纪大酒店财务专用章”和“石家庄市亚太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娱乐场所给他发票时就已经盖上了。该138张发票金额共计69000元,他分不清哪些是和领导一起消费的。6、他们在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吃饭招待都是记账,2008年12月份结账时,该酒店没有发票了,他就在皇朝娱乐城购买了一些空白发票,盖上了购买的假章。他找办公室主任宗某报销时,用盖有“晋州市茂源大酒店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时,每次都是说接待来人,在该酒店吃的饭,宗某就签字了。用盖有其他三个酒店公章的发票报销时,都是说招待的地方没有发票了,用这些发票折抵了。单位领导不知道这些票据的来源。他报销的69000元用于娱乐消费的有五六千元,剩下一部分用于单位来人买水果等招待物品和用于慰问老干部了。这些花销的用途办公室主任宗某知道,他找宗某审核签字时都说明了这些票据的用途。(六)其他证人证言1、证人宗某(时任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四公司办公室主任)证言。证明其任办公室主任时,公司领导和办公室的接待招待,由张进学经办,张进学安排吃住,产生的费用由其作为经办人开票报销。张进学找其报销费用时,他审查是否有招待这件事,如果招待费用不超标,他就在主管人一栏中签字。单位要求报销的票据必须是正规发票,在什么地方接待和招待,就必须用相应单位开具的发票进行报销。张进学报销费用时一般都是积攒一批,每隔一段时间报销一次,发票很多很零散,各个地方的发票都有,不好判断票据与实际消费是否一致,张进学说是招待的费用,他一看都是酒店的发票,就没有怀疑过。他主要审核花销钱数是否在审判范围之内,至于票据的真假分辨不出来。他不知道张进学购买假章和假发票的事。单位很少安排洗浴、唱歌等娱乐消费,每年偶尔有三四次,产生的费用很少,都是用娱乐场所相应的发票报销了。张进学报销时没有说过有娱乐招待的费用,也没有说过用来抵销其他酒店招待发票的事。2、证人矫绮枫(时任渤海钻探公司钻井四公司经理)证言。证明其所在单位从来没有请客人参加过洗浴、唱歌等娱乐休闲活动,其担任公司经理期间,接待招待活动中的费用,除了吃饭、住宿,没有别的花销。他不知道张进学利用私自购买的假发票和私刻假章报销的事。上述证据中被告人张进学供述其报销所得的69000元大部分用于了单位公用,如娱乐消费、购买水果等招待物品和用于慰问老干部等,因其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如:与其报销时间相吻合的原始不能报销的票据等)证明,且报销所得的钱款其已全部支取在手,因此对其该部分供述情节不予采信。上述其他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合议庭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进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手单位报销的职务便利,采用假发票报销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73570元,其行为已构成已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进学将报销所得的金额全部占为己有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张进学通过购买假发票和在假发票上加盖假章报销得款73570元并已实际支取的事实存在,且被告人张进学供认该部事实;被告人张进学在报销过程中并没有完全遵循报销的流程提前审批,一事一报,而是积攒一段时间集中报销,相关报销审批表都有其本人集中填写后找相关领导审批,因此不能客观真实的反应消费情况,且其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地证据证明其虚假报销的钱款用于了单位公用的证据,如与其报销时间相吻合的原始不能报销的票据或者主管领导知情等方面的证据,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进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有助于侦查机关破获案件,其家属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进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5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进学非法所得7357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志梅审 判 员  刘石青人民陪审员  田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红茹附: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