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春悦与吕川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299-1号原告张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吕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人民陪审员 杨 晓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秋媚(代)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