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滕某某,女,32岁。被告刘某某,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爱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