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某、王某甲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甲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11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1月1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2014年11月11日,丹江口市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5年5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汝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代理审判员柯明飞、人民陪审员程学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与孔某(本案被害人)三人合伙购买电机、铁丝等工具,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猫子沟山林中架设电网狩猎,截止同年10月9日,共捕获一头野猪和3只野兔;2014年10月10日,三人又转至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4组文林沟被告人王某甲老家对面的山林中架设电网捕猎,当天晚上19时许,三人架设的电网通电后,孔某因电网线高低问题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吵,孔某提出散伙,并进入卧室关掉电源开关,在其欲摔坏电机的瞬间被电机内尚存的电流击倒致死。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已与被害人孔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被害人孔某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与孔某(本案被害人)三人合伙购买电机、铁丝等工具,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猫子沟山林中架设电网狩猎,截止同年11月9日,共捕获一头野猪和3只野兔,出售后获利950元。同年11月10日,三人又转至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4组文林沟被告人王某甲老屋对面的山林中架设电网捕猎,电机安放在被告人王某甲家老屋卧室,当天晚上19时许,三人架设好电网通电后,被告人王某甲因电网线架设高低问题与孔某发生争吵,孔某心生怨气即提出散伙,后进入王某甲家老屋卧室关掉电源开关,在其抱起电机欲将电机往地下摔的瞬间,被电机内尚存的高压电流电击倒地后死亡(殁年48岁)。经丹江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左脚掌见一处烧灼斑迹,右脚掌见一条状烧灼斑迹,符合电流通过皮肤时所造成的损伤,孔某系被电击而死亡。另据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压实验室检验,三人架设的电击野兽装置的电路中存在短路现象。案发后,被害人孔某亲属要求二被告人各赔偿因孔某被电击致死所产生的损失100000元,因二被告人无力赔偿,遂于同年11月11日上午到丹江口市公安局六里坪派出所投案,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经与被害人孔某的亲属协商,双方达成了由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各自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孔某亲属50000元(共计100000元)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兑现),被害人孔某的亲属书面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相关户籍证明。载明内容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以及被害人孔某生前的身份情况。2.到案情况说明。载明内容为: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到案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相关照片。载明内容为: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以及被害人孔某被电流击伤的部位。4.有关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载明内容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在案发后经与被害人孔某的亲属协商,双方达成相应赔偿协议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被害人孔某的亲属收到赔偿款后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系被害人孔某的妻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的证言。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10日晚19时许,其接到被告人王某甲的电话,让其喊救护车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被告人王某甲的老家,其赶到被告人王某甲的老屋后,见到其丈夫孔某躺在地下,医生经检查的说“人不行了”等事实。(三)鉴定意见1.丹江口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载明内容为:经检查,死者孔某左脚掌处见一处烧灼斑迹,右脚掌处见一条状烧灼斑迹,符合电流通过皮肤时所造成的损伤,孔某系被电击而死亡。2.丹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压实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载明内容为:经试验检验,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和被害人孔某架设使用的电击野兽装置电路中存在短路现象。(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主要内容为:2014年11月7日晚,我和王某甲、孔某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架设电网打猎,前两天(截止当月9日)打了一头野猪、三只兔子。第三天(即当月10日)晚上,我们又在王某甲家(老屋,下同)架设电网,当天晚上8点多钟,王某甲和孔某发生了争吵,孔某生气要走并说要砸机子(指电机,下同),就进了王某甲家卧室,刚进去就听到“啊”的一声,我和王某甲进去一看,孔某站在机子旁要倒,我赶忙扶住孔某,不到一分钟他就死了。电机是由我联系在湖北省宜城买的。2.王某甲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的供述。主要内容为:我和张某、孔某前两天(指2014年11月7日至当月9日)在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猫子沟打了一头野猪和三只兔子,卖了950元钱。第三天(即当月10日)晚上,我们三个在我家(指老家,下同)架好电网准备捕猎,后来我说电网架低了,为此我与孔某发生了争吵,后他(指孔某)说他不玩了(指不与我和张某合伙打猎了),边说边过去关电源,接着他又去抱电机准备往地上摔,瞬间他被电流弹开有米把(约1米)远,张某立即上前扶住他,我给他做人工呼吸也没有用,后来便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经检查后说人(指孔某)已经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伙同被害人孔某使用禁用的电网装置打猎,二被告人及被害人孔某主观目的是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在三人非法狩猎的过程中,被害人孔某因架设电线高低问题与被告人王某甲发生争吵,心生怨气即欲退伙,后进入室内拉断电源,在抱起电机欲往地下摔时,被电机内残余的电流电击致死,根据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和二被告人的主观认知能力,二被告人不可能预见在关掉电源后被害人孔某会被电机内残余的电流电击致死后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对被害人孔某被电击致死后果的发生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被害人孔某被电机内残余的电流电击致死应属意外事件,二被告人对此损害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二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构成非法狩猎罪,对二被告人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鉴于在本案侦查阶段,二被告人自愿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每人赔偿5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归案后亦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加之,本案中被害人孔某存在较大过错,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均认为有条件对二被告人进行帮教、监管,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均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汝军代理审判员 柯明飞人民陪审员 程学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含相关司法解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