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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商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洪峰与庄斌、陈玲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32-2号原告李洪峰,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庄斌,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玲,女,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峰与被告庄斌、陈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庄斌、陈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庄斌、陈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