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商初字第6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洪峰与庄斌、陈玲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632-2号原告李洪峰,男,生于1970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庄斌,男,生于1981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陈玲,女,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峰与被告庄斌、陈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庄斌、陈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庄斌、陈玲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子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