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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刑初字第3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刑初字第382-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农民。2007年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2014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4)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春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沈春患有××,无法出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在中止审理期间,被告人沈春于2015年2月14日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晓林审判员  文淑静审判员  赵文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金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