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