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林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