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丛方旭与王淼工程合同纠纷本次终结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丛方旭,男,汉族,住东辽县。被执行人王淼,男,40岁,住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丛方旭依据(2014)龙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王淼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