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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家生、吴惧与吴惧、崔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生,吴惧,崔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吴家生。被告吴惧。被告崔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生、被告吴惧、崔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家生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