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家生、吴惧与吴惧、崔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家生,吴惧,崔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970号原告吴家生。被告吴惧。被告崔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生、被告吴惧、崔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生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家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家生负担。审判员 肖春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