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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姜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姜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苏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