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海玲与韩峰、赵生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玲,韩峰,赵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杜海玲,男性,40岁,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韩峰,男性,25岁,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赵生,男性,36岁,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杜海玲诉韩峰、赵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