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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杜海玲与韩峰、赵生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玲,韩峰,赵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杜海玲,男性,40岁,农民,洮南市人,地址:洮南市。被告韩峰,男性,25岁,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被告赵生,男性,36岁,洮南市人农民,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杜海玲诉韩峰、赵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令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