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润球与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邓浩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球,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邓浩球,杨永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排民二初字第94号原告刘润球,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梁海连,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小燕,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村,机构代码:281858619。诉讼代表人杨效强。被告邓浩球,男,194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杨永强,男,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刘润球诉被告东莞市企石镇新南股份经济联合社、杨永强、邓浩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月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