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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滕光祖与滕曙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光祖,滕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17-2号申请执行人滕光祖。被执行人滕曙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隆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滕曙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曙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滕曙安未履行。本院查明滕曙安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桐信用社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滕曙安在隆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桐信用社存款账户12×××75内的存款元至隆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黄远松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静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