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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县立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县立保字第4号申请人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和田市迎宾路346号。法定代表人周喜平,理事长。被申请人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县工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吉新明,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申请人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工业经济园区的土地和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现金80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和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和田县汇丰包装有限公司位于工业经济园区的土地和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吉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