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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刘卫与西安未央北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西安未央北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083-6号申请执行人刘卫(曾用名刘伟),女,1953年2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未央北城医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卫与被执行人西安未央北城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未民初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