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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破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东丝绸大厦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丝绸大厦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破字第1-4号申请人:山东丝绸大厦管理人。2015年5月19日,山东丝绸大厦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山东丝绸大厦最终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93,739.80元,破产费用共计191,828.00元,破产费用清偿比例为48.87%,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终结山东丝绸大厦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山东丝绸大厦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事实清楚。申请人山东丝绸大厦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山东丝绸大厦破产清算程序,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丝绸大厦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冯 梅审 判 员  胡金鳌代理审判员  曲 波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