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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钢龙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西钢龙华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李某某姐姐),女。被告西钢龙华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树满,男,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西钢龙华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送砂石,2012年10月19日周某和龙华建筑公司共同出具了欠条一份。在起诉时曾将周某和西钢龙华建筑公司都列为被告,因为找不到周某无法送达,所以才对周某撤诉,单独起诉西钢龙华建筑公司。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砂石款576000.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被告公司已经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免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英人民陪审员 肖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