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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立文与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文,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杨立文,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桂生。被执行人: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立文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杏花巾被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独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贵民二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