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温仲友与被告李生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仲友,李生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温仲友,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生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仲友与被告李生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仲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仲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仲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