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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温仲友与被告李生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仲友,李生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温仲友,男,汉族,农民。被告李生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仲友与被告李生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仲友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仲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仲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免收。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