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一初字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与罗瑞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罗瑞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一初字559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2839-9。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冠霆,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瑞真,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住广东省丰顺县。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诉被告罗瑞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正与被告协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明炯审判员 李 恒审判员 刘芳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兆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