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沈玉凤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玉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15号原告沈玉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区新兴路27号。代表人韦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欣,天津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玉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到庭后,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违反法庭纪律,阻止法庭审理,致使庭审活动不���正常进行。在对其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具结悔过后,仍不能对其不当的诉讼行为正确认识,并在未经法庭允许的情况下,数次欲擅自中途退庭。在向其充分释明未经法庭允许擅自中途退庭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擅自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受理费3264元,按规定应减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负担。因本案系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移送管辖,原告在河西区人民法院提供本人残疾证并办理了缓交诉费手续,结合本案实际,本案诉讼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杜博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岳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