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西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焦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西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焦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程俊祥,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宗汝高,大丰市草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焦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俊祥、被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宗汝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焦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沈某甲,现在15岁。我与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感情一般,我于2007年回娘家生活至今,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称我们1998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婚生一子属实。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我们相处较好,夫妻恩爱,有了小孩之后,我更加勤劳苦干,正常外出打工挣钱,原告在家种田带小孩。因原告老家紧靠东台街道,迟早要与城区合并,我们就在原告娘家建了房子,以后可能享受城镇待遇,或遇到拆迁获得补偿。尽管这样,我们仍然常来常往,感情更加深厚。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我的身体出了状况,2012年1月在大丰市人民医院做了肠息肉电切手术,后又诊断为肝硬化、脾肿大。2013年,我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脾脏摘除手术,住院两个多月,住院期间,原告到场签手术协议书,在医院护理我,还陪我到南通复查。自此之后,我天天吃药,靠药保命,家庭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原告见我的病情好转的太慢,渐渐就很少来我这里了,每年只来三、四次。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患××,为了配合医生治疗,不能与原告同房,不是我情愿的,作为妻子,原告应该体谅,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助。我没有过错,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年底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沈某甲,现就读于大丰市三渣中学。2007年,原被告因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原告回到东台市老家居住生活,被告则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于2015年3月4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2年1月13日,被告沈某被诊断为结肠多发性息肉,并进行了高频电治疗切除手术。2012年5月25日,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因感觉身体不适,在邯郸市眼科医院,诊断为脾脏较大,后确诊为肝硬化、脾脏肿大,并于2013年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脾脏摘除手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申请书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医院检查报告单,东台市城东新区红光居委会证明、大丰市草堰镇竹园村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焦某与被告沈某系法定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2007年,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回娘家居住,因被告需外出打工,双方之间相聚较少,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上被告患有××,也对夫妻感情造成不利影响,对此。双方都负有责任。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只要双方珍视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是可以化解矛盾的。同时,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原、被告应在经济生活上互相帮助,互相供养。被告沈某现患有××,经济收入微薄,此时,更加需要原告的扶助和相伴。综上,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焦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施景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