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某,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