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某,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5月28日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709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