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二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明亮与王宇、彭汉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亮,王宇,彭汉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14号原告刘明亮,1991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宇,1983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彭汉品,身源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63号。负责人矫立健,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亮与被告王宇、彭汉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明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元(原告刘明亮已预交37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明亮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