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阎和平与牛文明、郝巧娃、王艳、王二燕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和平,牛文明,郝巧娃,王艳,王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340号申请执行人阎和平,男,195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牛文明,男,194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郝巧娃,女,1966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女,1986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二燕,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阎和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牛文明、郝巧娃、王艳、王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牛文明、郝巧娃、王艳、王二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牛文明、郝巧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志伟 来自